律师: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不属于金融财产范畴

[律师: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不属于金融财产范畴]金色财经报道,2023年8月25日,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法的位阶上来讲,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刘扬律师针对其中涉及虚拟货币的部分单独列出来并进行逐一分析。《通知》第三十六条明确:“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80%,双方签订回收协议。”

律师更愿意相信,该《通知》所提及的虚拟货币,仍是以Q币、抖币为代表的有境内发行主体的、强中心化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该范畴?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不属于金融财产范畴,故不符合先行处置的条件。

律师:Plustoken案涉及的数字货币已变现处置,无需担心“砸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刘扬发文称,昨天Plustoken案之所以能够刷屏,与相关标题党报道也有一定关系,在币圈微信群中甚至在流传“国家队砸盘了”的说法,查看两个案件的判决书发现:1.在Plustoken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提到:“收缴的赃物处置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局申请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所有款项作为其退赃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波退出部分款项,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在Wotoken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提到:“数字资产处置变现合同一份。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配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情况。”

上述情况说明,相关数字货币的赃物处置应当是:由犯罪嫌疑人向机关提出申请,和相关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相关公司对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进行变现处置,处置的所有款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退赃款。这就说明,案涉数字货币早已经变现处置,所谓“砸盘”一说则无需担心。从涉案虚拟数字货币处置工作来讲,司法机关在本案中的处置方式颇具亮点,也给全国司法机关提出了一条新的思路,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并未作为主体参与其中,由犯罪嫌疑人和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2020/11/28 22:25:18]

声音 | 印度IAMAI律师:FATF指南不能用于实施加密禁令:据AMBCrypto消息,1月16日是印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India)审理“Crypto v. RBI”案的最后一天。印度互联网和移动协会(IAMAI) 律师Ashim Sood发表辩论称,任何法律活动都只能通过一项特定政策来停止 。监管的权力可能并不总是包括绝对禁止。而银行禁令影响了印度的加密交易所。甚至外国银行也被印度储备银行(RBI)管辖,交易所因此受到限制。Ashim Sood还补充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提供的指南不能用于实施禁令,而需要采取侵入性较小的措施。交易所没有责任为监管者设计一套监管措施。监管者不能仅仅以我认为所建议的措施不足为理由来为禁令辩护。这种转移负担的做法是不公平的。[2020/1/16]

声音 | 律师:虚拟货币不能用于替代工资:据武汉晨报消息,近日刘先生向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自己在江夏区一家公司工作了3个多月,发工资时,公司不顾员工反对,坚持要以虚拟货币充当工资。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律师吕群山介绍: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且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更加不能用于替代工资。如果该公司仍坚持以虚拟货币充当工资,当事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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